单方劳动合同精选。
随着更多人开始关注法律,合同可以最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一份标准的合同应该具备哪些要素?这篇“单方劳动合同”是我们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请收藏!
单方劳动合同(篇1)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明确:
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合法有效,适用劳动法规是否得当,认定事实是否有偏差,是否有根据。
②将劳动合同的解除与行政处分区分开来,有些行政处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有些行政处分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③过失违纪一般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违纪事实未查清的不能适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初次轻微违纪未进行教育的,不适用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④把握违约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界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约在先引起的,违约在先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当事人一方违约在先,另一方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一方故意制造违约条件,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非法的。
处理方式
1、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和解。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或者用人单位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或者政府部门指定的调解机构,例如街道下属的司法所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3、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应当明确几个问题:首先,案件由哪个仲裁机构或者哪级仲裁机构负责处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管辖问题。以南京市为例,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是在区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单位所在地的区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若用人单位是在市级或省级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或者是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目前,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仅负责受理部分部署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其次,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书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自然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民族、住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的全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仲裁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并提供相关可以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副本二份,其中仲裁机构一份,被申请人一份。
4、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和投诉。因目前南京市将劳动者可以主张的劳动权益依据职责划分分别交由两个部门(仲裁和监察)处理,导致劳动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必须同时向两个部门寻求解决和处理。因此,当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会保险时,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由哪个或哪级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与上述劳动仲裁机构的管辖原则相同,在此不再赘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或投诉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单方劳动合同(篇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单方劳动合同(篇3)
甲方:北京市海淀区医协医院
乙方: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甲方租用乙方车辆与聘请乙方本人为专职司机。
二、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三、其中试用期为__个月即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四、乙方经甲方聘用后,自愿将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交给甲方保管,一直到离职为止。
五、甲方给乙方的租用车辆及薪资待遇:每个月4000元,包括五险一金。发薪日应在每月份10日银行汇款或现金方式支付。
六、车险、保养以及车的正常维护由乙方自行来承担。
七、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应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公司彰程办事,准时上班,按照公司的需要,自觉加班,不讲怨言,爱岗敬业,吃苦耐劳。
八、乙方在聘用驾驶员岗位期内,发生车辆违章违纪和车辆碰撞等事故,均由乙方本人负责,本公司概无责任。
九、乙方在工作期间内每天对车辆进行保养、擦洗;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再行驶。绝不带着毛病上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都由乙方来承担,本公司概无责任。
十、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任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不胜任岗位要求;
(2)乙方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不同程度的财产和经济等损失。
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单方劳动合同(篇4)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6.用人单位应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劳动合同空白之处应协商一致后填写,不需协商之处可以写“无”或
划掉。
8.劳动合同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9.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件,以明确其权利义务.
10.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甲方:
(用人单位全称)
住所 :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
乙方:
(劳动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止。
其中订立第(一)、(二)项合同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按工作标准经考核、考评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种)工作,可以调换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工种)工作。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 甲方应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危害防护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培训。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饮用水、洗浴、公厕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按国家、省、市规定,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第八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第九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第 种工作制。
(一)标准工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三)不定时: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安排。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由甲方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行。
第十一条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乙方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带薪年假等休假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甲方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乙方的工资水平,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等确定,实行同工同酬。
按本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周)。
第十四条 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或转帐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加班时间、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六条 甲方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视生产经营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适当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甲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 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职工节育手术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六条 甲方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本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本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违法解除本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就出资培训、保守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签订专项协议,作为本劳动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可依法请求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劳动合同经甲方与乙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单方劳动合同(篇5)
内容提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非常值得探讨。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入手,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观点,理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思路上的区别,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存在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主 题 词:劳动法,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实体法,程序法,难题,探讨,立法建议
明确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探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若干难点问题的必要前提。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3]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共有8 个条文都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
(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要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条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是有过错方,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方,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4]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5]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6]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在于:第一,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级斗争,都可以充分印证劳动法保护劳工的正义追求。[7]《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仅是劳动自由的法律保障,更是劳动者根据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现。[8]第二、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充分发挥劳动者自身潜能,从而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劳动力是生产关系中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发展的根本动力。劳动力资源必须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其效能和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须要求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劳动法将其作为一个重要调整目标来规范。如果立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自由,就会促使劳动者积极主动地不但调整劳动力资源的组合方式,不但优化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改善。第三、规定了预告通知程序,从程序上限制劳动者单位单方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滥用,维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确保劳动合同自由是劳动立法的双重任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一方面考虑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自愿原则,充分反映了劳动合同制度具有的变动性、流动性的本质特点;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用人单位利益,使其有30日的准备和调整的期限利用30日的期限,用人单位可以重新安排人员,以防止影响生产和经营,同时劳动者也可以在30日期限内重新寻找适合自己的职业。这样就同时兼顾了维护劳动合同自由和维护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两个价值目标。
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顶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会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因而,立法只限于试用期内或者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即时辞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许可性条件,仅限于下列情形之一:(1)在试用期内。试用期不仅是对劳动者是否胜任于工人的检验,也是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生活环境方面的检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式状态,劳动者只是作为用人单位的“试用”人员,从事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劳动者对是否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仍有选择的权利,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用人单位所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认为工作岗位不适合自己的特长、爱好,或出于其它原因,都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规定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又不致于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所谓“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强制的手段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所谓“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将要实行暴力或劳动者的其他损害为强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劳动的手段。所谓“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劳动者按照自己意志支配自己自身身体活动的自由。劳动关系应当建立在劳动者自愿劳动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通过对劳动者施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则与此精神相悖。[9]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仍依法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其中包括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完全人身自由和法定工作时间之内的有限人身自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任何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劳动者不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还有权依据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等法律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因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失依法进行追偿。(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在劳动过程上,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条件和安全卫生条件,这都是违法、违约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三资企业,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甚至完全不发工资,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
,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未能权益,《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为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或者劳动者违纪、违法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当出现此类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也称即时辞退。根据我国《劳动法》、《贯彻意见》和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以下简称《条文说明》)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1)以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在具体录用条件不明确是,还应以是否胜任商定的工作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以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时间为准;若试用期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规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了列举规定,有的还规定了数量界限,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不得降低或扩大劳动法所要求的严重程度。在判定违纪是不严重时,应当以劳动者在本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和法定追究期限内的未经处罚和法定可重复处罚的违纪事实累计在内。(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公司财产,泄露或出卖商业秘密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裁定免予刑事处分。但是,对依照刑法处以管制者、宣告缓刑者,以及被免予刑事处罚者,虽然立法规定可以辞退,而在实践中,一般都未予辞退。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劳动者仍有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由,并且,保留其劳动关系更有利本人改造。(5)被劳动教养。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因严惩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劳动教养的。
用人单位因非过失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亦称为预告辞退,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其法定许可性条件一般限于劳动者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预告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为有下列情形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根据其工龄等条件,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医疗并发给病假工资的'期间,而不是劳动者病伤治愈实际需要的医疗期。(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这里所谓“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可以预告辞退,同时应依《补偿办法》第七条之规给予经济补偿金。(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这里的客观情况,是指履行原劳动合同所必要的客观条件,如自然条件、原材料或能源供给条件、生产设备条件、产品销售条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如果这类客观条件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才出现其他情况,而发生了足以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必要履行的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合同变更问题与此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存续的必要。本项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劳动合同作为合同之债的一种,其履行亦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国《劳动法》于本条时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的确立,目的在于追求劳动关系上的公平与正义。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援引情势变更原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情势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情势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且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情势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终止之前;情势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具备上述条件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履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预告通知劳动者本人的义务外,还应依据《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法定事由。
裁员,即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一次辞退部分劳动者,以缩减劳动者人数的行为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它是预告辞退和无过错辞退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原因在于经济方面,即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出现劳动力过剩的现象,因而被称为经济性裁员。[10]市场经济的变化或企业自身经营的经营常使用人单位需要裁减职工。允许用人单位裁员是为了保护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渡过难关,在将来能有一个大的发展。裁员具有不可避免性,但裁员涉及大批劳动者的利益,更涉及社会的稳定,因此,立法对企业经济裁员既允许又从严限制。在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被限定为两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的期间。法律规定这个整顿期间是为了使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扭转亏损局面,在整顿过程中,为了预防破产,缩小开支范围,必然要对剩余劳动力进行裁减,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与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第二,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根据1994年11月14日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以下简称《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基期间
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员的,可以裁员。
考虑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的短期内不会改变,目前国有企业富余人员普遍较多的实际情况,为了防止短期内大量裁减职工带来社会不安定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立法对用人单位因经济性原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性裁员须按下列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首先,用人单位在决定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即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先向工会和职工进行预先通知,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考虑工人和工会的意见。预先通知的目的在于让职工事先准备,在30日的期限内重新找工作,避免因裁员而失业。其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有员经济补偿办法。再次,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使劳动部门能够有时间对用人单位的裁减行为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符合裁员条件或事先未向工会或职工进行通知,劳动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停止实施裁员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最后,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人书。为防止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严重困难为借口任意裁减职工,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人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的情况。
对被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有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对于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领取失业救济金。
在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辞退的禁止性条件,大多见诸劳动法典、劳动合同法、劳动标准法、就业保障法、妇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其适用范围,一般只限于劳动者无过错的场合。[11]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条件,适用于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即是说,具备禁止性条件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过失性原因或经济性原因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过失性辞退的情形之一的,既使是具备禁止性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辞退的禁止性条件规定包括如下情形:(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和工伤都是由劳动过程 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所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由此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负有保障其生活和劳动权的义务,不得因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并出具证明。(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之内。“患病”是指劳动者患职业病以外的疾病,“负伤”是指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患普遍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医疗期以保证劳动者治病疗伤的需要,并在此期限内负有保障其医疗和生活的义务。在医疗期内,即使出现特殊的经营困难,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确定其医疗期,为3个月至2年,患特殊病的职工在2年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疗期。(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以此作为禁止性条件,旨在充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特殊权益。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妇女在为人类再生产中不可避免或必需的条件,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变化万千,在一个法规中很难对未来的所有情况进行预设。从总的趋势来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对于财势雄厚的企业主和其他用人单位更需要保护。所以法律在此作了开放性规定,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打下基础。[12]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完全出于自身的原因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使劳动者获得了充分的职业选择自由,保障了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独立地位和利益。但反过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特别是重要岗位的劳动者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起重要作用的劳动者一走,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立法时正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所以规定了提前30日书面预告通知的程序。但在实践中产生的难题在于不同的劳动者的素质不一样,其可替代的程度就不一样,在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替代者。当今社会已发展到知识经济时代,许多行业和领域的专门人才、管理人才和“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现实情况和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都证明这一条文的规定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对许多用人单位来讲,30日的预告通知时间的确不够用。
不同的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其重要程度各不相同。特别是现代社会已步入知识经济时代,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以及掌握现代管理经验的高级人才是现代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法律只规定了30日的预告通知期,很不合理,也很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高级人才的可替代程度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用人单位很难在30日内物色到适当的替代者。要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仅30日预告通知时间不够的难题,应通过立法针对不同的人才和岗位的不同情况来考虑延长或缩短单方解除的预告期限。对于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至少应提前三个月或半年时间以书面形成向用人单位预告通知,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准备替代人选,避免因保护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而对于普通劳动者来讲,笼统规定30日预告通知时间又显得太长,不便于普通劳动者及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可以考虑将预告通知时间缩短至10日或者15日即可。
另外,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劳动(雇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单方提前预告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却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的劳动合同。⒀如果我们暂时不能修改劳动法达到国际劳动立法的这种水平,是否可以考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长短来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预告通知时间也应相对延长;反之,则可以相对缩短预告通知时间。这样,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条款才对劳动者来说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事由方可解除。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并无此种限定,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把无条件的一般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却没有相应地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构成无理解雇,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而劳动者只要履行了预告通知程序即可平等的现象。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现象。因为立法时授权不平等,必然导致操作性差,也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任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只对用人单位人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则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劳动者可依单方意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又有何尊严可言?公允何在?从许多劳动争议的案例来看,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法》第十一条的授权不平等现象作了限制,但这种以合同形式来限制法律的权利,不能用合同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我国《劳动法》把无条件的一般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地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限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者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不能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来单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而应该同时保护劳资双方的利益和保障劳资双方的地位平等。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许多学者提出修正劳动法授权不平等的现象,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不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的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的基础上健康发展。[14]
在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一般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这种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进行限制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很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这种限制从理论上讲和从法律上讲都是违法的,法律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用合同的形式来限制,而只能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劳动者出于真实的意思表达自愿放弃单方一般解除权,只要不是出于欺诈或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此项“弃权条款”,法律应确认其效力,而没有必要加以限制。通过签订“弃权条款”,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求得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弃权条款”的约定对于促进劳动者关心用人单位,增强责任感,对于用人单位消除疑虑,增加培训投入,合理扩大再生产都有积极意义。但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就业竞争激烈,在就业时的选择余地很小,处于被动的地位。劳动者会因为迫于就业的压力或签约的经验不足而盲目接受一些于已不利的“弃权条款”,或被迫接受“弃权条款”。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的一般解除权与“弃权条款”之间存在激烈的冲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还是从立法的角度来解决问题较为妥当。因为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如果能过合同的形式来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讲的确违法,且有损法律的尊严。劳动法与民法的思路是不同的,劳动法偏重对劳动者的权利劳动保护,对意思自治是采取限制的态度。且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合同,而不一定适用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在当前劳动力市场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生存,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弃权条款”,只能委曲求全地予以认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处于附属的地位,谈何与用人单位协商?更谈不上对劳动者权利的偏重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弃权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出现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法律明确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以合同的形式又来加以限制,“弃权条款”从理论上讲是违法的,应通过立法途径来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通过健全社会劳动保障体制来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地位,减少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另一方面强化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发挥工会的监督职能作用,防止用人单位控制权的膨胀,体现劳动法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偏重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用人单位对依法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要其承担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和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此条规定的程序外,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不附加任何条件。但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者要依法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依据这一法律依据认为,只要劳动者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而辞职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就应当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事实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也基本上是依上述条件进行裁决的。这样就造成了立法上的冲突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只要履行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手续,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它不以得到用单位的同意为条件和前提,这就是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依法行使一般解除权辞职导致劳动合同提前终止,从表面上看与一般合同违约行为相同,但它们的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劳动者依法辞职,这种合同约定期限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是法律
允许的,是合法的“违约”行为,而一般合同违约则为非法行为。将一般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简单地直接与劳动者依法辞职的“违约行为”相混同的观点,是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悖离的。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为我国建立劳动者能合理流动及促使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的新型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果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确认可全面追究依法辞职的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则《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辞职权)仅仅成为书面上的权利宣言。一方面法律规定一般解除权,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行使一般解除权不得违约。这种立法上的疏忽造成实践中的无所适从和操作性差。
承认可全面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行为的“违约责任”的后果是任何一个用人单位都可以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相关条款来限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劳动者必须以高昂的代价才能换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赋予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实际上仅成为书面的权利。
另外,如果确认可全面追究劳动者依法辞职的“违约责任”,则依法辞职与自动离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如此就混同了劳动者依法辞职和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这显然不合理,也与《劳动法》的立法本意是相悖的。必须通过立法解决这一立法上的冲突,劳动者的一般解除权才能得以实现。劳动者依法辞职所要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因辞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不应承担约定违约金的责任。[15]这一点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和完善。
劳动关系与商业秘密的保护有着密切的关系,现实中劳动关系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违反竞业禁业约定而引发劳动争议较为常见和严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商业秘密的保护遂成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的话题。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具体体现。保护商业秘密与宪法、劳动法赋予的基本利相冲突。如何正确处理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保护商业秘密的关系,值得探讨。
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条文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保密约定的保密义务,是指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关于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约定,在保密期内将自己在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披露给保密范围以外的人,在保密范围以外使用,或者允许保密范围以外的人使用的行为。[16]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予以限制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它包括生产技巧、化学配方、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设计方案、管理方法、营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任何一项先进实用的技术,只有在采取了必要的保密防泄措施后,才可以成为真正的商业秘密,才能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而受法律保护。[17]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企业尤为重要。在世界各国,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而受到法律保护。由于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很大,有的劳动者掌握或了解用人单位的技术信息或资料,如果不规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劳动者就可能带着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跳槽”,可能擅自披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截留用人单位的利益。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和《反不正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具体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以契约形式签订有关保密法律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约定保密义务者,既可能是与用人单位尚存在劳动关系者,也可能是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约定保密期未满者。如果劳动合同为保守商业秘密而约定禁止劳动者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也属于违反约定保密义务。对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赔偿。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权人因调查侵权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若违反约定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特别严重后果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对企业至关重要,现代社会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拥有知识,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是现代企业获取竞争优势,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市场经济的竞争,说到底还是人才的竞争。一个掌握关键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流失,将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有时甚至会让企业倒闭破产。通过法律和合同约定的形式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依法与劳动者就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竞业禁止问题达成协议,若出现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人才单方解除合同而泄露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别的企业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依劳动合同中约定俗成的保密条款,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既掌握了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又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二者很难区别,这就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困难。如何认定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存在一定的难度。在许多争议和纠纷中,劳动者都提出:我掌握的信息归我自己所有。劳动者在工作中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经验、技能,是其多年积累的结果,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不是商业秘密。如果将这些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势必会侵害职工或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是为法律所禁止的。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划出区分一般知识、经验、技能与商业秘密的界限?[18]如何将劳动者的一般知识、经验和技术从商业秘密中独立出来?可以先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商业秘密的范围确定了,此外的技能和知识就是一般的知识和技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这一定义包含了所有生产领域(工、农、牧)和商业流通领里的未经公平的经营信息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不为公众所悉,即该信息具有秘密性,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且处于秘密状态。二、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三、具有新颖性,不能是同行业中现成的普通的信息。四、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能
在工业或商业活动中使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效果,实现其经济上的价值。五、经用人单位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必须同时具备这五个特征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垄断性。商业秘密是事实独占,而不是法律独占,因具有秘密性特征,主要依靠“保密”来保护。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可能是单一主体,也可能是共同主体。如何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属的确很难。最好的办法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事先约定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和商业秘密的权属。
商业秘密不同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商标、专利和著作权是法律独占,靠法律、法规来保护;而商业秘密是事实独占,只能靠保密来保护。世界各国立法中都只能通过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进行保护。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条规定劳动合同中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内容的约定,但对如何约定及用人单位是否要因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支付代价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普遍。尤其是电子计算机信息行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约定更为常见,但因我国《劳动法》对此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操作时遇到许多困难,为此劳动部在[1996]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二部分中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条款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其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忠实履行自己劳动义务的内在要求,是劳动者应履行的劳动义务之一。但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对原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或竞业禁止的条款,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应的代价时,原来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否还有效?如何确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遵守保密条款的代价?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从而达到保护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这一目的,是以限制甚至是牺牲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为代价的。
当代社会各行各业的专业化分工日趋细密,劳动者如果离职后受到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和限制,在约定的特定期间内不能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去另谋他职,就可能会处于工作无着落、生活无来源的失业状态。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条款时,必须以经济补偿作为代价来“购买”和“换取”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的承诺和行为,这样才是公平合理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地位,只约定要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而用人单位不以相应的代价让劳动者享受权利,这种只有要求而没有代价的约定条款是无效的。劳动就业权、择业自主权是宪法、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权的基本构成部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和用人单位支付代价的履行,应贯彻用人单位支付代价在先原则。也即是说,只有用人单位在支付了相应代价后,劳动者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条款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既不肯支付代价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竞业禁止的约定,则该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不能生效。用人单位若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就不负有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业的义务,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无权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或要求损害赔偿。涉及补偿的代价究竟如何确定很有争议,如何确定代价的确很难。有的人认为应按劳动者原来在用人单位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代价;有的认为应根据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在合同中自行秘密约定代价。笔者认为,既然立法只能通过合同的形式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就应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从协商和谈判中去寻找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点。法律、法规只能规定代价的下限,而不宜对此作具体规定。也即是说,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约定获得经济补偿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用于补偿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代价不应低于当地同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由于不同的商业秘密对用人单位的价值不同,具体的代价数额和计算办法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守义务,虽然从理论上可以说得清楚,但实践上却困难重重。主要原因是:(1)什么是商业秘密,其范围很难界定;(2)虽然约定了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再就业,并向新的用人单位披露有关商业秘密,原用人单位无法知晓;(3)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离职劳动者,新的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使用,从表象根本无法观察出来。解决上述问题单位除约定保密条款以外,还与劳动者签订商业秘密竞业禁止限制协议,谋求彻底保护商业秘密。生存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而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才生存权的表现形式。劳动合同中有关竞业禁止条款是对宪法、劳动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所以法院司法监督中,对竞业禁止合同采取非常态度,以什么标准来衡量竞业禁止合同的法律效力呢?我认为应从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衡量。所谓合法性是指竞业禁止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所谓合理性是指合同约定对受限制的离职劳动者加以限制的用人单位双方都应公平合理;只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结合才能构成有效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中的竞争禁止条款应当符合下述标准:(1)适用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能搞“两个凡是”,即“凡属于我公司生产,经营范围的,凡是我公司的职工,在离职之后均不行插手。”[20]判断是否属于约定保护对象的标准,应该主要支持社会标准,即以同行业竞争企业的眼光,来判断有关信息是否重要的商业秘密。[21](2)竞业禁止条款约定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标准的、使合同有效的可保利益。(3)竞业禁止条款适用的主体应有明确的界定,对临时工和普通劳动者不应限制,而只能适用于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人员、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秘书人员等掌握或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4)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行为的合理领域。(5)应明确约定竞业禁止的时间。我国劳动部、国家科委有关通知、意见规定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6)应明确约定离职职工在何地域范围不得与原用人单位竞争。(7)应明确约定在竞业禁止的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和金额。符合上述标准的竞业禁止条款才具有法律效力。
通过立法来完善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保密条款的约定很有必要。保密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
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范围(即在多长时间内保密),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人月,用人单位有权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指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补偿办法》第六条也规定了医疗补助费的内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22]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生存权最基本的构成部分,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是劳动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能使劳动者处于失业和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无着落的状态,基于宪法、劳动法对公民生权、劳动权保护的需要,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视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问题的探讨
司法实践中,许多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劳动者即时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随时通知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值得探讨。我国《劳动法》既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明文禁止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是个难题。
根据1995年8月11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根据此项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即时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颁发,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这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有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法规的规定虽然补充了劳动法的不足之处,但只是界定了克扣工资的情形,仍不能完全解决难题。
从《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所列举的三种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上看,除在试用期限内劳动者因自己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外,其他两种情形均是因用人单位的严重过错和违约行为而导致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与其说是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如说是由用人单位通过劳动者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立法精神,这种情况理应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履行支付经济补偿的社会义务。因为即时辞职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约或有严重错误在先,而劳动者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即时辞职在后,从追究违约责任和过错误责任的角度来看,劳动者要注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应通过立法途径来完善此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原则和标准,弥被立法的立足,减少劳动争议。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涉及经济补偿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外,关于房改房的处理问题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部分产权”房屋的处理问题。
“部分产权”的房屋即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国家房改政策而在用人单位购得的60%产权的房屋。由于是依政策规定而取得的部分产权,在买卖、转让、互换方面有一定的限制,在物业管理方面大多是由用人单位统一管理。若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离职后,涉及此类房改房的处理问题有待规范。劳动者离职后,若要求继续购买剩余的40%产权,取得完全的房屋产权,是否能按用人单位的在职工享受的“
福利价格”购买?若不能按“福利价格”购买,又依何标准?笔者认为劳动者因已取得60%产权,故完全有资格,购买剩余40%的产权而取得房屋的完全产权。至于所谓“福利价格”的政策因是国家房改政策规定的,离职后的劳动者如在新的工作单位未参加房改,应享受在职职工的同样待遇。劳动者离职后,若不需要原用人单位住房,则可由用人单位按原购房价款原价收回60%的产权。劳动者若已将房改房进行互换的,则应考虑互换房住房住户的利益和处理意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另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条院1999年3月17日制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应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事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出资购得完全产权房改房的处理问题。
劳动者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若已出资按房改政策价格购买取得用人单位分配住房的完全产权,则是此房改房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除居住外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出借和互换。但依原房改政策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改房的结构、外型或扩大面积而影响相邻房屋。且劳动者应就水电、房屋维修、卫生、安全等物业管理问题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此外,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用人单分配的住房若没有参加房改而购得部分或完全产权,则属于承租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用人单位可随时要求劳动者腾退承租的住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房改房引起的纠纷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房地产仲裁机构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内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有关组织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23]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从这一原因性条款可以看出,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同时也是用人单位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的具体体现。同时,《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共对必须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的雇工人数作了具体规定,例如:日本规定为10人以上,法国规定为不少于20人,新加坡规定为10人。以上,我国法律则没有对哪些用人单位应当或不应当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作出条件上的具体规定,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负有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的法定义务?如果私营企业只雇用一个人,是不是也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很难回答。
关于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世界各国立法都作列举式规定,且内容较全面,便于用人单位操作。例如《日本劳动标准法》第九章雇用规则的规定将内部规章列举为以下十个方面的内部:一上下班时间、休息时间、休息日、休假以及两组以上的工作轮班时间及有关换班的事项;二、工资的决定、计算及支付方法,工资的发放日期及截止计算日期,以及有关增加工资的事项;三、有关退职的事项;四、与规定退职津贴、分红、最低工资等有关的事项;五、与规定工人负担膳费、工作用品及其它开支有关的事项;六、与规定安全及卫生规则有关的事项;七、与规定职业训练有关的事项;八、与规定事故补偿、非因工负伤和疾病的救济有关的事项;九、与规定奖惩办法、奖惩的种类及程度有关的事项;十、在上列各项之外,与适用于该企业全体工人的规定有关的事项。[24]我国《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的内规章制度的内容没有在法律条文中直接列举,只是原则性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以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据此理解,我国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范围相当广泛,凡属于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所必要的事项,均为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这种以原则性条款概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只是不便于用人单位具体操作,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若用人单位不履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关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法律效力的探讨。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因此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理论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但从现在许多此类劳动争议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是否是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值得探讨。
合同必须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单方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成为合同的内容,而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的,其表达和阐述的是用人单位一方的意思,这种情况下的内部规章制度因不符合合同最基本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只有在劳动合同签订时,已由用人单位制定且向劳动者出示,经劳动者认可并表示同意遵守,且注明是合同附件的内部规章制度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的其它内容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性质上和法律后果看,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一旦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而达成合意,且内容合法,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当然附件,应视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者必须履行的法律效力。而未经双方合意达成,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只是用人单位单方的意思表示,除要求在内容上不违法以外,还应受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制约,同时履行一定的制定程序才能取得法律效力。劳动者如违反了成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内部规章制度,要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而违反一般内部规章制度则只承担该规章制度本身规定的违章责任。
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是指其具有被他人遵守和被争议处理机构作为争议的依据而直接运用的效力。[25]内部规章制度符合下述条件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内部规章制度不能超出劳动合同约定内部和范围;三、内部规章制度的内部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四、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必须合法,即制定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的权力机构或者权力机构授权的部门;五、内部规章制度须经公布程序;六、内部规章制度须以正式文件规定;七、国有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须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具备上述条件,用人单位的内容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3、关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内容规章制度程度认定的探讨。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由于立法时的不完善,条文中对“严重”未作界定和解释。违纪违规到什么样才算是“严重”:才可以即时辞退?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因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困难。应从立法的角度对“严重”的程度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规定,避免处理劳动争议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和裁决的标准不一
致等现象。另外,《劳动法》对因劳动者严重违纪、违规而解除合同未作程序上的规定,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即时辞退是带惩罚性解除合同,在法律定性上不属于处分。体现在程序上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根据法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违规职工需经批评教育无效,才能辞退。也就是说即时辞退的前提是劳动者违法乱纪、违规严重,经批评教育后,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才能即时辞退。批评教育的形式怎样把握未作具体规定,而劳动部对批评教育的解释又太苛刻,要求是特定的事,而不是泛泛的批评教育,实践中严格做到有一定的难度。
目前我国劳动法对“严重违纪、违规”范围和标准未作明文规定。因为生产经营特点及性质不同,可能同一违纪行为在不同的用人单位所造成的后果程度不一样,所以法律对严重违纪行为不宜作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需要在内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对因劳动者在工作中懈怠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较难处理。劳动者在工作中懈怠大多是因为主观原因而产生,不能界定为属“不能胜任工作”的内涵未。从立法的本意来看,“不能胜任工作”应以不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为限,常指劳动者因技术能力、体质情况等客观原因造成不足以胜任工作。而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懈怠行为是因劳动者主观原因而造成的,能否将劳动者工作懈怠情形作为过失性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值得探讨。首先,劳动者工作懈怠与严重违纪、违规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主观性原因相同,即都是因主观过失原因造成的。其次,劳动者工作懈怠的后果也同样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利益减少。既然工作懈怠也是过失性原因所致,且同样会造成损害或利益损失,为什么不能将其具体列举为过失辞退的许可性条件之一呢?笔者认为可以通立法将劳动者工作懈怠的情形列为过失性辞退的适用范围之例。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在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工会有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第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作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劳动法》第三十条综合了上述规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更有利于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单个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相抗衡,因此需要寻求劳动者的群众性组织-工会的监督保护。工会在劳动法中的意义特别重大,可以说如果没有工会,就不会有劳动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广大劳动者仍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他们不同于资本主义雇用劳动关系中的工人,有权通过自己的群众性组织团体-工会来参与国家管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工会独立性是指工会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服从共产党的政治领导和遵守国家的法律,但不是党和政府的一个部门或附属机构,基层工会和单位行政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28]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没有政治目的,也不得参政、议政,其政治倾向性只是针对劳资关系、针对雇主。而在我国,工会是政治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提倡工会参政、议政,政治功能明显,工会的“官化现象”较为严重,人们把工会视为政府的机构部分,虽然规定了工会的独立法人资格,但工会并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工会的独立性问题不解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权就很落实。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但不能成为党的附属组织。其次,要使工会独立于政府。工会要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有自己的经费,人员安排由工会自己负责,而不能成为政府的一个下属组织部门。最后,要使工会独立于企业行政。工会不能成为企业行政管理的分支机构和组织部分。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适当或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用人单位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并应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工作,防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工会组织角色必须换才能真正发挥出工会的维权作用。现在最大的难题在于用人单位内部缺乏劳资抗衡的机制。用人单位工会组织领导人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导派的,工会组织的经费来源受制于用人单位,很难发挥真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应通过立法充分开拓、发挥用人单位工会组织的的维权作用。把工会组织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重视听取工会的意见。
我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没有具体规定违约责任的追究,《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因缺乏此类条文规定而大打折扣,使得工会对用人单位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能行力。应通过立法修正这一立法缺陷,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从法律上确立工会代表的主体资格。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突破,可试行工会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办法来确保工会为劳动者说话,真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偏重保护,在用人单位内部形成劳资抗衡的机制。
1、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无时效限制问题探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根据此条文的规定,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劳动者无须提前预告就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对“随时”怎样理解?即时辞职有无时效限制?这对于在试用期内的情形不是问题,但对于另外两种情形则是个难题。因为即时辞职是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在暂时无人代替辞职者岗位的情况下,将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所以立法一般只限于试用期内或在用人单位有违约或严重过错行为的场合允许随时辞职。“随时”二字界定的时间范围太宽了,实践中能以准把握。假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严重错误和违约行为时,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等到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急
单方劳动合同(篇6)
(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额限制,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或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个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额限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法律给予了劳动者更多的保护,比如上文中的赔偿。小编在此希望各位劳动者都能学法、懂法,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才能捍卫自己的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篇7)
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普遍存在的问题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给予了劳动者极大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几乎没有设置什么障碍和条件。但从法学理论和当前的现实来看,这一规定有悖于立法的出终。
依据《劳动法》第31条规定的法律性质,我认为,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即辞职权。拥有这项权利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自己的意志去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当做的事情。《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也未对劳动者行使辞职权做任何的限制。然而,劳动者在可任意行使此项权利时,却在有意无意间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者对辞职权的行使有可能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作为解除权人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时,不必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然而,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是,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只有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在这里我要明确指出,虽然劳动合同具有特殊性,我国也《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但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一项权利义务之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签订的原则理应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同。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我发现,
1、这些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是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例如,一些外地大学生为了能来上海发展,先随便找一个国企落脚,是户籍转来上海,等找到更好的工作,就立即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例如《日本民法典》等627条规定:当事人未定雇佣期间时,各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解约申告。于此情形,雇佣因解约申告后经过两周而消灭。《意大利民法典》第2118条规定:对于未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都享有在按照行业规则、惯例或者公平原则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了通知义务之后解除合同的权利。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面食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事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以所谓”经济财源”的名义大面积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他们的这些做法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我所熟悉的浦东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来看,这些企业都是所谓的“万人”大厂,这几年,搞资产重组,为了能轻装上阵,就采取”买断工龄”的手段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就其实质,买断工龄不就是买断了职工的劳动权吗。
产生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与劳动者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由用工自主权,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被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英法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例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磨千岁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如果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规定过于宽泛。如《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任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解释,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这里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对所有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都赋予如此宽泛的条件,对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后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范围,应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加以明确,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议采取如下对策来改变这种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合同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地位,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老子抗衡机制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单方劳动合同(篇8)
现实生活中,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回答是肯定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因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下面就将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阐述。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篇9)
一、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劳动者一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有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以及第38条最后一款无需通知用人单位直接解除合同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其他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此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选择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积极意义在于: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也是以用人单位一方的格式合同为准,对于劳动者的限制多于权利。因此,劳动法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有力保护了劳动者行使权利的现实性和可能性。
(二)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它有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最大价值。劳动者出于兴趣、爱好、专业,待遇等考虑,认定现有的单位和职业不适合于自己时,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也需要实现新的选择。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自由,就可以积极主动地调整资源的组合方式,为实现新的更优的组合提供了可能。
(三)在程序上限制了解除权的滥用,维护了合法的效力,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同时,施加了提前告知的程序义务以限制解除权的行使,这样便兼顾了两个目标,即维护合同效力与维护合同自由。并且,一定程度上给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损失。不至于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离开而严重影响自己的生产经营。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做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劳资双方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问题,违约责任问题等,这些问题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了不少难题和麻烦,如果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者的预告解除问题
第一,预告期限问题
按照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的预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这一期限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不可避免的争议,这是因为在社会发展到知识经济的时代,劳动者的替代程度因劳动者素质的不同已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变化,一些高级人才的替代程度远远低于普通劳动者,可以说三十日这个预告期限已经成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看法的焦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辞职请求只能无条件接受,无形中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损失,而劳动者却可以随时离开。
第二,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因已经提前预告而解除,而用人单位则不认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很多。其主要的争议点就是在预告期限的起算问题以及预告期限内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上。现在劳动者形式期预告解除权的方式往往是以辞职报告的形式出现的,并且许多劳动者都是在提交辞职报告后即离开用人单位而另谋他职,在等到三十日的期限满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这就给预告期限内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预告是劳动者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双方之间仍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用人单位也不应当利用预告期限的规定,片面利用其有利条件在预告期限的确定上作文章,而给劳动者重新就业制造障碍。
第三,用人单位在预告期限内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对劳动者单方解除的抗辩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权的前提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单方面解除权时,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成为其抗辩依据,劳动合同应当视为解除。这一点劳动部在立法说明中已经加以了充分的说明,但司法实践中仍然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抗辩,这是与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二)关于授权不平等引发的难题
世界各国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单方面提前通知解除权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发可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38条并没有明确指出究竟是实用于哪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所有劳动合同均可行使一般解除权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明显反映出这种授权不平等,必然会导致产生劳动争议。
依《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履行提前30日预告程序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条款对劳动者来说几乎没有约束力,而仅仅对用人单位才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随意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始终面临着劳动者走人的缺员威胁。虽然法律规定有30日的预告期限,但现代企业中的高级人才、“高级打工仔”很难在30日找到替代者,一个关键劳动者的辞职,有时会使一个企业破产。一般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合同,会导致因一般解除权授予不平等所产生的利益失衡更加失衡。同时,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可随时“跳槽”,必然对劳动者的培训投入信心不足,从而限制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的长远发展。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是必备条款,在约定期限内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现实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确定期限条款只对用人单位有约束力,而对劳动者却没有约束力。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将其赔偿数额固定为合同依法解除时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是否充分合理?举例,假设一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了一份5年期限的固定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工作1年后,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此时雇主的赔偿标准仅为2个月的工资(1个月工资的2倍),劳动者损失的四年甚至更长的工资和其他损失都无法得到赔偿,这种赔偿标准对劳动者极为不公!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场合,经济补偿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偿劳动者工作期间的贡献,因此,应根据其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而在违法解除合同场合,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劳动者合同剩余期限的工资和其他损失,而不是已工作期
间的贡献,二者机理完全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种责任机制,除了法理基础和立法技术的严重缺陷,也远远无法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四)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形式的规范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于即时辞职的通知形式并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即时辞职与自动离职的区别在于劳动者是否通知用人单位,所以通知的形式很重要。劳动者将自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用明确正式的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有利于用人单位及时调整人员安排和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因即时辞职造成损失,引发争议。口头通知虽然也是通知形式,但不规范,容易产生误解和分歧,应对通知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规范即时辞职行为。
在现实中,由于即时辞职行为形式没有明确规范导致很多问题,许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通知形式的不规范而引起的。应当对即时辞职的形式作出明确规范,避免因形式的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三、完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几点建议
(一)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性质,规定不同预告期
《劳动合同法》37条对劳动者的工作性质不加区分,而统一地赋予了所有劳动者行使权的30日的预告期,而现实中不同工作性质的劳动者可替代的程度是不同的。一个普通岗位上的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很快就可以找到接替人选,而一些重要岗位上的劳动者跳槽,却很难在30日内找到替代者。对不同性质的劳动者行使解除权,法律应当区别对待。如果一个高级人才的流失可能会导致企业瘫痪,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那就应该适当延长其预告期,以使用人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来寻找替代者,减少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和损失。
(二)司法实践应确认一般解除权的“弃权条款”的效力归于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单方面预告解除权,这给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因此有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与其签订确认放弃无条件预告解除权的所谓“弃权条款”,从而达到用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劳动者的无条件解除权进行限制的目的。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这种约定有效,其理论依据是合同法中的合同自愿原则,认为只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放弃其权利并无不当,故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者放弃无条件解除权以后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行使预告解除权。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而来的无条件解除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否则就是违法,因此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因其违反法律而无效。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绝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基础上处于被动地位,从衡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看,弃权条款应归为无效。
(三)区分不同劳动合同类型,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条件。
世界各国劳动立法中关于劳动者的提前解除权只适用于不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于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正当的法定事由或履行一定的期限后才能解除。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并无此限制,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无区别地适用于一切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对于定期合同来说,期限自始就是一种期待和利益。()而且这一期限也是能为劳动者所预见的。确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了双方当时人在此期间内必须全身心投入,共同创造最大价值,但劳动者享有了毫无限制的单方解除权后必然会影响其投入,这对企业无疑是不公平的,因此,有必要对有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加以限制,具体来讲,可以进行如下设计:区分固定期限合同和不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条件。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合同未到期,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固定期限合同中,劳动者可以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时解除合同。
(四)适当授予用人单位以单方解除权
我国《劳动合同法》把无条件的一半解除权只授予劳动者,而没有相应的授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正当事由,否则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立法的目的在于严格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保障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择业观念普遍不高的前提下,否定用人单位的一般解除权,严格限定其解除权的范围,对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时相辅相成的,劳动立法应以同时保护劳动者利益和用人单位利益为价值取向。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劳动法对其进行重点保护。但重点保护应建立在平衡、平等、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之上。随着各方面条件的逐渐成熟,在提供一定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将无条件一般解除权平等授予用人单位。这样,既符合世界劳动立法潮流,又可促进劳动立法在平等基础上健康发展。
单方劳动合同(篇10)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 ,年龄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期限为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第 ________条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项规定,本单位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我单位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劳动合同法》条款规定:
第一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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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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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1)
甲方(聘用方):
乙方(受聘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解除。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调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通知对方。
3、根据甲方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从事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第二条: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管理业务咨询(包括人力资源、市场营销、战略咨询、业务流程);
2、负责公司经营业绩提升;
3、负责营销团队管理(业务部门和导师队伍);
4、负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5、负责公司营销方案策划;
6、负责公司人员培训;
7、参与公司重大会议及活动;
8、参与公司各项营销活动并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
1、工作时间:
(1)、该岗位属于公司编外岗位不收公司考勤制度约束,工作期间到岗时在公司前台考勤处登记;
(2)、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上班时间;
(3)、每月保证最少工作时间为 天,不足 天扣除底薪700元;
2、劳动报酬:底薪+提成
(1)、乙方基本保底工资为 元/月;
(2)、提成:营业额45万以内按照公司营业额的1%总提,营业额按照公司营业额的1.5%总提。营业额万以上,按照公司营业额的1.5%总提。
(3)每月公司正常发薪日核发上月工资。
第四条:工作纪律和奖赏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乙方如违反工作职责以及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除按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乙方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应当全额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过错程度向乙方追偿。
5、认真履行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严格遵守敬业限制条款。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定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变更合同。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工作纪律以及存在其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情形时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5、乙方要求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
第六条: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律规定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身份证: 年月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是指甲方聘用的经营酒店的酒店管理公司。
五星级饭店是指经国家旅游总局下属的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者认定的五星级饭店。
专业顾问是指甲方为项目的设计与建造所需聘用的包括项目管理、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厨房及洗衣房顾问、机电顾问、IT顾问、专业音响顾问、声学/噪音顾问、灯光顾问、艺术顾问、标志标识顾问、水疗顾问、健身设备顾问。
总负责人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总负责人。
被推荐方乙方向甲方推荐的专业顾问公司或其他独立于乙方的组织或个人。
双方甲方和乙方。
2乙方的聘用
2—1
2—1—1甲方聘用乙方在期限内,遵照此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酒店建设筹建,筹备开业计划、执行顾问服务。
2—2
2—2—1乙方根据第2—1条,接受此项聘用。接收聘用聘用
3服务与职责
3—1
3—1—1在甲方正确合理地履行本协议第3—2条款和第4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在期限内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间内向甲方提供下列在附录一中详细描述内容的服务:
1)可行性分析顾问服务;
2)方案设计顾问服务;
3)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
4)与酒店管理公司谈判顾问服务;
5)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
3—1—2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款服务的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调换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主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除非征得甲方同意,总负责人将亲自出席双方适时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双方的接洽和会谈。
3—1—3在本条款项下乙方向甲方服务的职责是推荐并帮助甲方筛选经营者,并向甲方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便甲方与经营者签署关于酒店的合作意向书、技术服务协议和酒店管理协议。
3—1—4乙方将准时参加与甲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并在必要时责成专业顾问参加的与项目相关的活动。
3—1—5乙方在提供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过程中,将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被推荐方应具有
4乙方的职责
4—1—5—1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有)和业界认可的资质。
4—1—5—2为五星级酒店提供相同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酒店管理服务或专业顾问服务的经历
4—1—5—3与乙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既乙方不因被推荐给甲方聘用而享有任何利益。
4—1—6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可行性分析(如有)或未来当地酒店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报告(如有)或者甲方提供合理要求后的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中肯的分析意见。
4—1—7在期限内适当的事情,尽乙方能力所及向甲方推荐符合本协议第
4—1—5条约定之条件的不少于三家和尽量不少于三家的专业顾问公司作为被推荐方供甲方筛选。
4—2
4—2—1投资、策划、设计、筹备、建造、装修和装备项目。
4—2—2参照乙方的推荐,聘用具有五星级酒店管理合同谈判成功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与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的意向书和协议书法律条款的谈判。
4—2—3对乙方在履行此协议项下的职责所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提议及时作出判断并/或作出相应的决定予以实施,使乙方能够在期限内和期限延长期内履行第3—1条款的职责。
4—2—4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有)或提供当地政府机构有关今年来当地酒店市场经营状况数据(如有)与未来酒店规划发展前景的资讯(如有)。
5甲方的职责
5—1乙方的违约责任
5—1—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乙方构成违约。
5—1—2乙方每延迟日按照酒店策划顾问服务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迟延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商业秘密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7—2
8赦免权
8—1
8—2甲方确认乙方在此协议项下的角色并不是作为一个项目俱体管理、建筑师、室内设计师、结构顾问、机电工程师;乙方并不是这些领域的专家。
8—3在以上6—2—1和6—2—2条款的背景下,乙方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所提供的服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专业、规范、规定方面的后果与责任。
8—4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利,有甲方确认乙方在此协议项下的职责并不是作为甲方的代理。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服务建议,除了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导致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条款项下的服务和义务的结果外,不需要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9违约责任
双方于本条款所列明的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凡因本协议的有关事项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均可向该地址发送。如地址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更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由变更一方承担。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收件人: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电邮:__________________电邮: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的附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正文条款与附录条款有不同解释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签字: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字: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全面推行零缺陷管理模式,兹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质量管理咨询顾问;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单位,为甲方提供方案型的质量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年签订一次,到期可续签或终止。
二、在签约期内,甲方享有_________ 企业会员的所有待遇。
三、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的程序是:
1 、甲方现场的调研与诊断
2 、制定整体辅导计划(其中针对关键过程实施改进的“专案咨询计划”另定服务协议)
3 、协商制定全年跟踪辅导议程
4 、实施顾问服务
四、乙方提供质量管理顾问服务的内容包括:
1 、现场的调研与诊断;
2 、现场的培训与辅导;
3 、免费的公开培训名额若干;
4 、免费培养中国质量督导师;
5 、免费的_________ 企业会员的待遇;
6 、享有乙方其他服务的优惠。
五、甲方如因故变更双方已确定之“全年跟踪辅导议程”,应提前10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并要求得到乙方的书面形式的确认;乙方须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按时完成所确认的咨询辅导项目,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乙方将根据甲方的企业特点和咨询项目的需要安排合适的顾问团队开展相关工作,甲方应为顾问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协助乙方对其工作质量做出书面评估。
七、乙方信守一贯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同意,绝不向第三方评价甲方。
八、甲方为乙方开展各项咨询与培训活动提供必需的食宿条件和相关的信息资料,以便乙方为甲方提供量身定做的方案;甲方应安排专人加入到团队中,负责必要的沟通、联络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九、甲方尊重并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使用乙方的教材、书籍与软件中的任何内容,或用于开展任何形式的培训活动,并愿为此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双方在签约期共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享,任何一方要用作商业用途,须取对方的书面许可。
十、乙方保证派往甲方开展各项咨询、培训活动的顾问师均能遵守本协议,并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十一、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顾问费用:人民币_________ 元/年,并承诺于签约后一周内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十二、在签约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 、不少于_________ 个工作日的咨询和培训服务;
2 、在乙方或乙方的地区代理举办的公开培训课程中,甲方可享有_________ 个免费名额(仅免学费、资料费);
3 、购买乙方拥有知识产权的书籍、教材、光盘、软件时可享有_________ 优惠;
4 、在乙方每年举办的质量督导师(qsa )特训营培训中,甲方可享有
_________ 个免费名额(仅免学费、资料费);并可以优先参加注册质量经理、注册质量工程师的考试辅导,以及国际“质量mba ”的考试辅导,并可享有优惠。
十三、其他:未尽事宜,或协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4)
甲方: 所在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工作需要,甲方聘用 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作废。如需继续聘用,须提前一个月进行协商,重新签订聘用协议。
二、工作要求
1、甲方聘用乙方: 担任科学技术创新顾问,提供有关设备、企业产品科技优化、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对申报科技型项目、技改类项目及实用新型专利等提出咨询意见 ,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协商乙方共同确定完善。
2、乙方服务甲方的工作地点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及其他。
3、乙方应按岗位职责和规范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一致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规范管理制度。
三、甲方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咨询事项资料);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员管理调配权限,方便乙方开展顾问工作。
五、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要求完成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咨询服务成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向第三方透露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科研设备;
5、为甲方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待遇
1、聘用期间甲方支付乙方薪酬为: 元/年。
2、甲乙双方就签订协议的七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形式向乙方支付薪酬。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的。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协商一致的。
3、一方被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过大的。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工作的。
八、甲、乙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需提前1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就甲方聘用乙方一事达成协议内容如下,并订立本合同,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一、聘用岗位。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本公司的公关顾问,提供专业策划、媒体传播、公关活动、活动管理等专业技术服务。
二、聘用时间。时间总计为期 年,自年月日开始起算至年月日止。合同每年一签,每年期满双方重新签订。
三、聘用报酬。乙方的报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每年的年薪万元,支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或由双方另行商定。第二部分是绩效奖励,按照实际产生效果和企业收益为根据商定。
四、保密责任。
1、乙方任职期间的保密义务
乙方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承诺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得商业秘密;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成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4)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并不自营与甲方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不为他人类似经营提供任何建议;
2、乙方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七、乙方在任职期间应该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财务制度。乙方在期间的生活费用,如电话费、住房费、生活费自己负担,因公出差费用由公司负担。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该按照损失的大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经双方签盖公章后生效。因履行本合发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依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6)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一
甲方:上海财大科技园创业管*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财大科技园金融实验室
甲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聘请上海财大科技园金融实验室担任甲方园区企业市场开拓业务的专项顾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担任甲方园区企业市场开拓的顾问。乙方必须严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执业纪律,积极为甲方提供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专项顾问工作范围:
1、向甲方提供书面形式的有关园区企业市场开拓意见书;
2、草拟、修改、审查园区企业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3、准备开拓市场所必要的文件;
4、每月至少提供一次园区企业相关客户信息给甲方;
5、为甲方企业提供产品方面的有效经销商或客户并协助甲方企业进行商务谈判;
6、协助甲方企业与客户签署合同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的法律顾问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甲方支付乙方基本顾问费每年人民币 元整。分两次支付,签订合同之日付 ,第一次园区企业市场开拓服务结束后支付_____。代理下列事务甲方需支付乙方费用,其它不再另行收费。
1、如需要到外地办理有关事务的差旅费,乙方将根据事务具体情况,按日或者按照事务情况与甲方协商收费。
2、陪同甲方园区企业人员去外地办理考察等事务的费用。
第四条 为维护甲方利益,甲方应保证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商业机密应严格保密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五条 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时支付顾问费和乙方没有提供甲方企业或不进行相关服务,即为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追讨已支付的顾问费。
2、乙方需按甲方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如果双方不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自动延期一年。甲方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继续支付顾问费。
第七条 名词解释:甲方园区企业指注册在甲方园区内,与甲方签订孵化协议的企业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签订时间: 签约时间: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二
经营者是指甲方聘用的经营酒店的酒店管理公司。
五星级饭店是指经国家旅游总局下属的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者认定的五星级饭店。
专业顾问是指甲方为项目的设计与建造所需聘用的包括项目管理、建筑设计、室内设计、景观设计、厨房及洗衣房顾问、机电顾问、IT顾问、专业音响顾问、声学/噪音顾问、灯光顾问、艺术顾问、标志标识顾问、水疗顾问、健身设备顾问。
总负责人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总负责人。
被推荐方乙方向甲方推荐的专业顾问公司或其他独立于乙方的组织或个人。
双方甲方和乙方。
2 乙方的聘用
2.1
2.1.1 甲方聘用乙方在期限内,遵照此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酒店建设筹建,筹备开业计划、执行顾问服务。
2.2
2.2.1 乙方根据第2.1条,接受此项聘用。接收聘用 聘用
3 服务与职责
3.1
3.1.1 在甲方正确合理地履行本协议第3.2条款和第4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在期限内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间内向甲方提供下列在附录一中详细描述内容的服务:
1) 可行性分析顾问服务;
2) 方案设计顾问服务;
3) 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
4) 与酒店管理公司谈判顾问服务;
5) 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
3.1.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款服务的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不调换总负责人。总负责人主持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除非征得甲方同意,总负责人将亲自出席双方适时商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的双方的接洽和会谈。
3.1.3 在本条款项下乙方向甲方服务的职责是推荐并帮助甲方筛选经营者,并向甲方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以便甲方与经营者签署关于酒店的合作意向书、技术服务协议和酒店管理协议。
3.1.4 乙方将准时参加与甲方共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并在必要时责成专业顾问参加的与项目相关的活动。
3.1.5 乙方在提供酒店管理公司筛选顾问服务、专业顾问公司筛选评审顾问服务过程中,将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乙方向甲方推荐的被推荐方应具有
乙方的职责
3.1.5.1 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如有)和业界认可的资质。
3.1.5.2 为五*级酒店提供相同于本协议所约定的酒店管理服务或专业顾问服务的经历
3.1.5.3 与乙方不存在利益关系;既乙方不因被推荐给甲方聘用而享有任何利益。
3.1.6 乙方应当在甲方提出可行性分析(如有)或未来当地酒店市场发展前景分析报告(如有)或者甲方提供合理要求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中肯的分析意见。
3.1.7 在期限内适当的事情,尽乙方能力所及向甲方推荐符合本协议第
3.1.5条约定之条件的不少于三家和尽量不少于三家的专业顾问公司作为被推荐方供甲方筛选。
3.2
3.2.1 投资、策划、设计、筹备、建造、装修和装备项目。
3.2.2 参照乙方的推荐,聘用具有五*级酒店管理合同谈判成功经验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与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的意向书和协议书法律条款的谈判。
3.2.3 对乙方在履行此协议项下的职责所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提议及时作出判断并/或作出相应的决定予以实施,使乙方能够在期限内和期限延长期内履行第3.1条款的职责。
3.2.4 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如有)或提供当地政府机构有关今年来当地酒店市场经营状况数据(如有)与未来酒店规划发展前景的资讯(如有)。
甲方的职责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
5.2.1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服务,乙方构成违约。
5.2.2 乙方每延迟日按照酒店策划顾问服务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迟延 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6 商业秘密
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对所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7 违约责任
7.1
7.2
8 赦免权
8.1
8.2 甲方确认乙方在此协议项下的角色并不是作为一个项目俱体管理、建筑师、室内设计师、结构顾问、机电工程师;乙方并不是这些领域的专家。
8.3 在以上6.2.1和6.2.2条款的背景下,乙方对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所提供的服务不承担相应的法律、专业、规范、规定方面的后果与责任。
8.4 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服务具有独立判断的权利,有甲方确认乙方在此协议项下的职责并不是作为甲方的代理。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权独立决定是否接受乙方的服务建议,除了可能发生的因果关系导致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条款项下的服务和义务的结果外,不需要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9 违约责任
双方于本条款所列明的地址均为有效送达地址。凡因本协议的有关事项需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均可向该地址发送。如地址发生变更,变更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地址变更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由变更一方承担。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公司: 公司:
收件人: 收件人:
传真: 传真:
电邮: 电邮:
本协议的附录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如果本协议正文条款与附录条款有不同解释的,以本协议正文为准。
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字:
姓 名:
签 章:
日 期: 签 字: 姓 名: 签 章: 日 期:
顾问劳动合同范文三
甲方:河南中原*贸有限公司
乙方:陈-旻 420xx4197610290473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对如下条款研究核准后,于 20xx 年 7 月 27 日共同签署。
服务期限:本协议为期 一年 ,自 20xx 年7月 28 日起至 20xx年 7月 28 止。
一、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围绕甲方 醉三国系列产品 进行系统规划:
1. 明确醉三国品牌定位;
2. 指导甲方完成醉三国品牌价值体系建立;
3. 指导甲方制定区域市场营销策略及配套的销售工具;
4. 指导甲方制定区域市场推广策略;
5. 指导甲方制定产品的价格政策体系;
二、服务方式:
1、策略建议书
服务内容的每一项工作,乙方均需要根据既定的项目计划出具策略建议书。
2、专题研讨会:
乙方每月至少一次赴甲方驻地与甲方进行项目专题研讨会。
3、执行指导
服务内容的每一项工作,乙方须对甲方的执行部门进行执行指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QQ、邮件、现场指导。
4、专题培训
服务内容的每一项工作,在方案计划确定之后,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执行团队进行方案讲解及培训。
5、辅助执行
重要的形象性品牌元素,如产品标识画面、品牌与产品主形象、网店主图、详情页文案等,乙方须提交执行方案,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使用。
6、评估与调整
服务内容的每一项工作,在执行的过程中,乙方须根据甲方的执行状况按月提交执行调整建议。
三、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必须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有关数据、资料,及时反馈意见,以保证工作如期进行。
2. 根据工作需要,乙方前往甲方期间,甲方需提供办公场所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等。
3. 甲方指定固定的对接人员,负责日常沟通。
4.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欺诈或违法的推广活动。
5. 甲方在协议期内,不得聘用或用利益手段拉拢乙方辅助工作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须按上述服务内容和方式,在规定时间内为甲方提供顾问服务和完成工作进度及要求。
2. 乙方每月在乙方驻地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乙方如需辅助人员执行协议工作内容,须提前获得甲方认可。
4. 乙方为甲方开展的工作,如超出本合同服务内容而需发生的额外收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和报价,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
5. 在合同期内,乙方不能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6. 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为甲方的同行企业提供品牌营销策划服务。
四、合作服务费
一、本协议顾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叁拾万元整(¥300,000元)
二、以上费用不含税金,如需发票,甲方须另外支付票面金额的8%作为税金。
三、执行费用:
1、乙方自付每月一次往返甲方驻地交通费,超过一次往返的,甲方承担乙方往返交通费;
2、乙方在甲方驻地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
3、外购图片版权费用、摄影费用、模特费用等甲方承担。
4、乙方到甲方市场所在地进行现场辅助执行期间发生的交通、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5、以上1-4项,发生的各项费用经甲方认可为准。
五、知识产权
1、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的任何创作和设计成果产权、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
2、如果有关工作成果、作品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或人身权,乙方应向甲方说明,并向甲方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如上述解决方法需要支付费用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支付。
3、经甲方同意确认后,乙方保留署名权, 但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明确所署的名称。
甲 方:河南中原*贸有限公司 乙方:陈-旻 420xx4197610290473 代理人: 签章:
时间: 时间: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7)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8)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的缔约资格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四)劳动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六)劳动合同的生效与无效
1.劳动合同的生效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9)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供各方共同遵照履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责任
1、根据项目进程和乙方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合法地提供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有关文件、资料、信息,并如实陈述全部相关事实,协助乙方开展工作并保证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涉及的其他相关事实或陈述等甲方资信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客观。
2、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建议和方案,应及时反馈意见和做出决策,并对乙方为项目实施而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须在乙方提出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则视为接受乙方方案。
3、为乙方顺利完成本次独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以及相关的后勤支持。
第二条、乙方责任
1、乙方在本合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尽足够的勤勉和谨慎,为甲方提供准确、全面、充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保证其提供的所有分析报告及实施方案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在甲方负责提供的基本文件、资料、信息、陈述或其他相关事实情况并无重大遗漏、违法与失实或不存在不可预见或未明确提前告知乙方可能影响本项目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甲方未来相关事宜或相关因素的重大调整与情势变更,且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或政策背景和社会环境也没有出现重大变化的前提下能够得以顺利实施。
2、乙方利用专业经验和应有的职业审慎,主持方案的设计、调整、培训等一系列工作,按照项目约定的时间规定完成项目。
3、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为甲方提供以下咨询项目成果:
第三条、项目时间
本项目自20xx20xx年xx月xx日开始,不迟于20xx20xx年xx月xx日完成。整个项目周期大约为xx周。
第四条、项目费用与支付方式
本咨询项目服务费用总计人民币xx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总费用的xx%即人民币xx元;乙方向甲方提交xx之日起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总费用的xx%即人民币xx元。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应严格按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履行协议,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相应书面工作成果并由甲方验收,否则甲方有权相应推迟付款日期;因乙方单方面原因未按期履行服务义务,甲方有权提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对未完成阶段扣除相应咨询服务费。
第六条、保密
乙方对甲方提供资料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项目结束时,乙方应返还或销毁或妥善保管甲方为本项目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已掌握的上述信息应予保密,如需公开、援引或向其他第三方提供,需经甲方书面同意。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第七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日期: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10)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双方承诺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基础及合同期限:
1、合同基础
甲方: 乙方:
注册地: 性别:
经营地: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户籍所在地:
登记注册类型: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选择合同的类型为: 固定期限合同。
(2)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3)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聘用乙方从事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时,须经过乙方的同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乙方的职责是在合法的前题下最大程度地维护甲方的利益,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纠纷与损失,具体内容包括:
①为甲方就其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研究,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意见。
②协助甲方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③应甲方的要求,参与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谈判,并就其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与建议。
④经甲方授权或者协助甲方,以诉讼或非诉讼的方式,处理甲方与其它公司、组织及个人之间的争议。
⑤参与并协助甲方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经营和业务进行沟通。
⑥根据甲方要求,审查甲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文本及与之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并提供法律上的参考建议。
⑦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或视情况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
⑧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工作地点:
根据甲方的经营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潍坊或者青岛__,甲方为乙方安排在潍坊工作期间的住宿,并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与设施。
三、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1、工作时间:
(1)甲方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2)甲方安排乙方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节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3)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2、休息时间:
(1)甲方在下列节日安排乙方休息: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如因工作需要,周末须加班时,可调休。
(2)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婚假日、产假日,带薪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根据实际的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实行年薪制工资发放方式,年薪为7.2万(6000元|月),于年底(年假之前)一次性发放,并由乙方签字确认;年终奖为1-2万,与年底(年假之前)工资一起发放。
2、甲方每月支付乙方1000元的生活费,支付时间为 。如乙方有需要,可向甲方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月工资的50%,借款额度从年总工资额度中扣除。
3、甲方为乙方支付手机话费100元|月,支付时间为 。
4、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实行年待遇晋升考核体制。
五、社会保险与社会福利:
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确保乙方享有各种社会保险权利。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规章制度
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和利益。
2、甲方依法建立和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并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对乙方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合同的变更:
(1)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2、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就有同等法律效力。
4、乙方违反法律的规定,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须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八、劳动争议的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1、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如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4.代理甲方参与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标的数额3 万元以上的,应另订委托合同,乙方按规定收费;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顾问劳动合同(篇12)
甲方: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王先生为甲方科技创新顾问,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协议,并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如果需要继续就业,必须提前一个月协商,重新签订就业协议。
二、岗位要求
1.甲方聘请乙方为科技创新顾问,提供技术优化、设备及企业产品创新改造等技术服务;并提出申请科技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实用新型专利等建议。工作职责由甲方制定,具体工作内容由甲方总经理与乙方协商后共同确定和完善.
2.乙方为甲方服务的工作场所包括甲方企业、科技大学实验室、科研基地等。
3.乙方应根据工作职责和规范的要求,完成与其技术职称相符的工作任务。
4.乙方在协议期内应遵守甲方的企业顾问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甲方的义务
1.提供与乙方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相关的资料(项目资料和咨询事项);
2.为乙方提供工作条件、场地或其他协助事项;
3.为乙方提供人事管理和调配权限,以方便乙方的咨询工作。
四、乙方的义务
1.完成甲方要求的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2.积极向甲方反馈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结果或相关问题;
3.乙方必须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自行提供产品创新和科研设备;
5.为甲方的经营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6.为甲方员工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六、工作报酬
1.甲方在聘用期间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年。
2.甲乙双方应在签订协议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向乙方支付报酬。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该协议到期。
2.双方就解除本协议达成共识。
3.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太大。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5.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工作。
八、如果甲乙双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续订样本精选
当企业之间进行交易和经济往来的时候,合同在大部分的场合都可以捡到遵守合同可以有效的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性。你此前总结过标准的合同范本吗?小编为大家呈上收集和整理的劳动合同续订样本精选,供大家借鉴和使用,希望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续订样本
劳动合同续订样本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短期合同。
2. 工作地点:合同工作地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3.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可以包括全职、兼职或临时工作。
4. 工作内容:工作内容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
5. 工资和福利待遇:工资和福利待遇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保险、福利待遇等。
6. 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例如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终止、一方违约等。
7. 续订方式:劳动合同的续订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例如续订时间和方式、是否需要进行补偿等。
8. 其他约定事项: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其他事项,例如培训、晋升、离职等。
具体的劳动合同续订样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双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确认。
安徽劳动合同通用
当法治理念与维权理念逐渐完善时,大多数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是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草拟呢?也许"安徽劳动合同通用"就是你要找的,希望能帮助到你,请收藏。
安徽劳动合同 篇1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4、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6、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XX)。
7、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8、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1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安徽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户籍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户籍住址: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平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10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近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1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其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不得利用此秘密恶意自行或通过甲方的竞争对手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陆万元。
19、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私自带走、遗失、损坏,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劳动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九、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条本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合同变更栏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作以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安徽劳动合同 篇4
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4、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5、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6、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xx)。
7、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8、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1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1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7、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8、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9、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鉴证机关(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劳动合同可不是一件轻松的事,由于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当事人在劳动相关法规知识和法律知识上掌握程度的不平等,求职者明显处于劣势,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下面的事项:
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在求职者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许多个人单位常常事先起草了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在文本中约定的责、权、利明显对单位,正式签定合同时用人单位只需要求职者简单地签个字或者盖个章就可以了。但求职者仔细推敲合同后,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而切合同内容只约定求职者有哪些义务、要何遵守单位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求职者的权利,除了报酬外几乎一无所有。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求职者在正式签定劳动合同时,最好要求用人单位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事务咨询事务所进行劳动合同文本鉴定为好。
3、求职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意就是想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签定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那么求职者的权益照样得不到法律保护。为此,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包括: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从事非法工作;此外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须合法。
4、为了更好地用法律武器保障和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求职者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这样求职者在与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就能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一旦日后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求职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5、一份正式的合同应该条款齐全,日后双方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可以便于查证核实。为此,求职者在签订前一定要让单位负责人拿出合同原文,仔细审看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如名称、地点、时间、劳动规则、具体工作内容和标准、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签名盖章等。如无异议,再当面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以防某些单位负责人利用签字时间不同而在合同上动手脚。
6、如果求职者所进的单位主要从事一些对人身安全有较大威胁的行业时,求职者一定要向用人单位确认,遇到工伤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现在不少单位只知道要求职者为他们卖命,一旦求职者伤残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他们就毫不留情地一脚把求职者踢开,因此用人单位在起草合同时,为逃避承担的责任,要求职工工伤自理,或只是约定一些无关痛痒的条款,与国家法定的偿付标相关很远。
7、许多私营单位为了达到要挟、控制求职者的目的,常常在签定合同之前要求求职者先交纳一定的上岗抵押金,这样求职者一旦违反约定,其上岗抵押金就会被没收,而用人单位因此有了有恃无恐的把柄,求职者只好惟命是从。为此,求职者应该首先弄清单位收取抵押金的用意,另外可以私下向内部员工打听一下该单位的声誉,以权衡一下到底是否应该交纳抵押金。
8、最后求职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如签证、登记);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双方在签订时如有纠纷,应通过合法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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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劳动合同 篇5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4、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6、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xx)。
7、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8、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甲方应在每月____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1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7、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8、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9、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20、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鉴证机关(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ideng_f2,建成年份:_________年,层次:_________层,房屋结构: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_________元/m2;
(二)经交易双方确认[买受房地产][承租房屋]的价格[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年]。
第四条乙、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应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交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三)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四)乙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乙方提供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一),并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七)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已经租赁等情况。
(八)丙方应告知乙方:房地产交易相关部门应收取的税金、房屋维修基金、费用标准及办事时限。
(九)丙方应协助、指导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十)丙方应协助乙方到 [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乙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向乙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_________元。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乙、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乙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并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乙、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其他约定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自乙、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纪 人(丙方)签章: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执业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安徽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格式规范图片____合同下载___
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合同格式规范图片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合同下载________合同大全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县(市、区)_____乡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于__合同格式___年_____月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
____合同大全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合同怎么制作_年__合同格式规范图片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合同格式规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3、甲方招用乙方担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上岗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5、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___)。
6、甲方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合同章作业,防劳动合同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7、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元,试用期满租房合同后月工资(或日工合同大全资)为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9、甲方应在每月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2、合同怎么制作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合同格式术操作规程。
1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合同格式规范图片以劳动合同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合同格式规范动的;
(三)甲方侮辱、体罚租房合同、殴打租房合同、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房合同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同怎么制作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合同格式规范图片、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合同格式动教养或被追究租房合同刑事责任的;
(五)不服从甲方正合同简单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5、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合同大全不得擅自离职。
16、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合同怎么制作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合同格式规范和法律责任
17、因甲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8、乙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19、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0、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合同格式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合同作为本劳动合同的合同简单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合同力。
22、本合同格式规范图片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合同简单照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怎么制作
2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合同格式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合同大全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鉴证机关(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简单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20xx年XX月XX日
安徽劳动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户籍住址:
住所:
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平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10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近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
乙方:
安徽劳动合同 篇8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省劳动用工法制化、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条例的很多内容都和普通劳动者密切相关,记者就此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人。
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每人3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可能很多打工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上班前都要向单位交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其中必备条款8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不超半年
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例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期或保密协议作出约定,以延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且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员工采取脱密措施。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数额由双方约定。同时,双方还要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协议行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遇到这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安徽劳动合同 篇9
甲方(用人单位)
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户籍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电话: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
第三条、适用范围:针对街道所有环卫工人、保洁员(含40岁以上老年环卫工人、保洁员)
第四条、工作内容:清扫保洁范围为街道安排的路段、区域环境卫生,完成街道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五条、工作要求:
(一)街道环卫工人、保洁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
街道要求准时上下班,严禁顶岗、代岗、替岗、脱岗,严禁在工作期间无故旷工,否则,发现第一次顶岗、代岗、替岗、脱岗、无故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发现第二次,当矿工半月处理,扣除半月工资,情节严重给予辞退。
(二)保洁制度实行“每天至少1次普扫,全天保洁”制度,工
作时间为早上:6:30——8:30,中午:11:00—13:00,下午:14:00——19:00,(注:保洁员必须保证每天早上7:30之前把各自负责路段卫生清扫干净)
(三)必须穿着街道统一发放的环卫工作服和工作帽。
(四)环卫工人、保洁员如有生病等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需要_日止,其中试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年月请假者,必须提前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或社区,经街道或社区同意方可请假,需请假1天由社区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办事处批准。
(五)发现环卫工人、保洁员无故旷工5天,视为自动辞职,街道将不再聘用,按照合同予以(终止劳动关系)辞退。第六条、工资薪酬及保险。
(一)环卫工人、保洁员每月劳动补贴为930元/人,街道临时保洁员不参与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注(清扫凉都大道、大德路的保洁员每月劳动补贴为830元/人)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必须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
乙方:(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法定代表人: 户籍住址:
住所: 现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平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10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近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17、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因其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和在终止、解除合同后,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秘密,不得利用此秘密恶意自行或通过甲方的竞争对手从事损害甲方利益。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两万元。
乙方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后的二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陆万元。
19、本合同终止、解除后,所有属于甲方但由乙方保管、使用的物品和文件资料均应交还甲方,如有物品私自带走、遗失、损坏,应当返还或赔偿,并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0、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捺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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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1
聘请单位:_______(甲方)
受聘人:_______(乙方)
为依法确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受聘人基本情况: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延长或缩短。
第三条工作岗位及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岗位工作。为保证乙方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必须的生产、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如特殊情况须延长工作时间,甲方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加班报酬。
第四条劳动报酬:
甲方按照国家及本单位有关规定,根据乙方岗位,按每月1800元人民币支付工资。如乙方工作出色,甲方根据有关考核规定给乙方加薪,如乙方岗位变动,则按甲方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变动后的岗位工资。根据社会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如需提高工资水平,由甲方另行规定。
第五条劳动纪律:
在合同期内,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和其它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形象,努力做好工作。
乙方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经法人代表授权方可,未经公司授权或以乙方个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均由乙自行承担。
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__乙方: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程完工。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施工作业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重庆市巴南区天明村。
甲方实行每月4天假期、每天8小时工作制。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或者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3
简易保安劳动合同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受雇者):
(姓名):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需要进行安全保卫工作,且乙方具备从事保安工作的资质和能力,经双方充分协商,现达成以下劳动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在甲方的安排下,从事保安工作。具体工作内容见甲方工作指引。
1.2 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甲方的安全和利益。
1.3 乙方需遵守甲方对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履行保密、机密、秘密等方面的保卫工作。
1.4 乙方每月需保障至少24天的正常出勤时间,对于不在出勤日内工作而无故缺勤的,视为无薪事假。乙方退休时,若发现有违规事项应扣除相应款项。
1.5 乙方应正确使用和保管执勤服装、装备、办公器材等物品,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报废损坏的物品。
1.6 乙方在工作中不得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责令乙方停止相关活动。
1.7 乙方应认真履行工作,遇事及时向甲方汇报。
第二条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
2.1 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2人3班制度(早、中、晚)。乙方按照规定时间到工作岗位上班,准时下岗。
2.2 工作地点:TBD。
第三条 薪酬待遇
3.1 乙方本着"按时发薪、保证到位"的原则,薪酬在每月30日前发放给乙方。
3.2 薪酬以月度组成,包括基础工资、加班工资、值班津贴等。乙方每月应按时全勤,否则不予发放当月的全勤奖励。
3.3 薪酬构成情况及面值如下:
(1)基本工资:¥
(2)绩效奖金:¥
(3)岗位津贴:¥
(4)加班工资:按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定的加班费标准计算。
(5)全勤奖:¥(本项将细分为规定迟到、早退、事假、病假等系列,各项标准待公司制定。)
3.4 薪酬领取方式:乙方可根据自身需要在办公室现场领取,或通过银行转账到指定账户。
第四条 建立健康档案
乙方在就职前必须进行体检。可以按照公司的要求选择一个定点医院进行体检。乙方的健康检查由甲方负责安排和管理。乙方离职时,甲方将根据乙方体检的结果,核算有劳动能力损伤赔偿的,甲方将依法进行赔付。
第五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甲方负责为乙方配发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如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并且乙方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违规情况、违规扣罚标准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共【 】个月。合同期满后未续签者,乙方应停止在甲方工作。
第八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8.1 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期限内,如果有任何变更需求,甲乙双方应协商好相关事项,并在书面协议后签署书面合同变更协议。变更合同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
8.2 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也有权因故意外事由或非本人原因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应提前7天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解除。
第九条 其他事项
9.1 本合同以中文作为正式文本。
9.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雇主):
(单位名称):
签字:
日期:
乙方(受雇者):
(姓名):
签字:
日期:
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4
简易保安劳动合同
甲方: 【公司名称】
乙方:【个人信息】
鉴于甲方有保安工作需要,乙方有从事保安工作的意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保安工作内容
1、乙方为甲方的保安员,主要负责甲方承接的各种场所的保安工作,具体职责及工作地点根据公司安排而决定。
2、乙方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对于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者发生失职事故等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 工作时间与薪酬
1、乙方工作时间为8小时制,根据公司安排情况进行调整,工作时间以公司签定的排班表为准。乙方在休息时间中,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2、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具体以公司财务记录为准。乙方在工作期间,如不满一月或者旷工、迟到等情况,甲方有权不支付当月相应工资。
3、乙方的工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定并执行相关政策,但如果工资有适当的浮动或调整,将在乙方生效的前一个月提前进行通知。
第三条 工作条件与劳保维护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安位置,包括统一制服、办公设施和生活用品等。
2、在工作岗位上,对乙方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必须得到保障,如出现意外、疾病等,甲方必须给予第一时间的救助和医疗保障。
3、在工作中,保安员的实际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等也需要得到合理的安排和调整,以符合相关的劳动法规、标准和奖惩规定。
第四条 合同期限与解除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为1年,自动续签。若乙方不同意继续服务,应在本合同至少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2、本合同签订期间,如有任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利违反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解除本合同而不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五条 法律适用
1、本合同涉及的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功,可向特定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订立、履行、修改和解除等应特定遵守甲与乙双方约定的条例和规定,构成法律关系。
甲方(单位): 乙方(个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签名:
附件:规定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保安员岗位聘用合同范本》(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3、公司规章制度
4、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关规定
5、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规范
简易保安劳动合同主题范文总结:
上面是一份“简易保安劳动合同”的范本,合同分为五个基本条款:保安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薪酬、工作条件与劳保维护、合同期限与解除、法律适用。文件内容简洁、明确,逐项阐述了保安员在工作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双方都有很大的依据和保障。对于需要签订保安劳动合同的企业来说,这份范本可以当做样本,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对于保安员来说,这份合同是保障其劳动权益的合理保障和法律制约,正是保障了他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工作环境和岗位职责,让其放心地为公司服务。
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5
甲方:珠海市瀚斯皮革修复护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本公司工资标准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用品,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公司以下的规定:
1、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规定范围,不允许在规定范围外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公司内任何物品出公司。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
7、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公司规定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公司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司。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方签字:甲方:珠海市瀚斯皮革修复护理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编号:----------------
签定日期:---------------
简易个人劳动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试用期为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每月 日支付工资,约定劳动报酬为 元/月,实际每月支付 元/月,剩余部分年底和奖金一起发,其中试用期的劳动报酬为 元/月。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甲方每年安排乙方一次旅游,如乙方工作满2年后,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另享有每年10天的带薪休假。
第六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或者通过协商以附件形式约定。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